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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xunli 笔名:xunli 地区: 行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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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我党的治国方针,也是全国人民的期盼,我们开展普法教育已经二十年了,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最后防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院无事生非制造事端之后,又公然肆无忌惮的藐视法律、与国家法律唱对台戏,维权的路艰辛、残酷而且漫长……
法院造假案,我想知道为什么,法院乱收费,还将我打的腰椎键盘突出
(作者置顶)
法院无缘无故的给我造假案,我想知道为什么,法院不仅乱收我7400元诉讼费,而且将我打的腰椎键盘突出。2002年8月19日,我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警打得腰椎间盘突出,他们打完之后,要求雁塔区法院给我看的病。2002年6月20我因紫癜从西安市中心医院出院,出院时,检查一切都好,包括腰椎。打我的起因是一个“假案”。
一、制造“假案”
1993年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无缘无故的伪造与我调解的事实,攻击诬蔑我,制造了一起“假案”,剥夺了我对我孩子的探视权。我于1991年离婚,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相互了解不够,又都是刚刚调到新单位,我们两人工作都很努力,孩子小,因此矛盾不断,导致离婚。离婚之后由于有了孩子,我们的关系又在逐渐向好的方向发展,接送孩子他都随我(孩子判给孩子的父亲),1993年9月孩子的父亲因误会与我的一个朋友打了起来,事情发生的太突然,我的父母都被吓坏了,他到我娘家找我当然无果,知识分子又要面子,就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他很爱孩子,不会将孩子给我),法院没有通知我,也没有任何人告诉过我,法院却伪造与我调解的事实,说我拒不抚养孩子,拒付孩子抚养费,不尽母亲的义务,剥夺我对孩子的探视权,致使我们矛盾激化,孩子的父亲从此不让我再见孩子,我于1994年3——4月期间吃了五瓶安定片自杀被救。
二、“假案”被发现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被修订之后,我到法院要求孩子的合法探视权,在法庭上,孩子的父亲攻击诬蔑我,我没有跟他对峙,我只是伤心的落泪,我没有跟他对峙的原因主要是:一、他把孩子带大,他很辛苦;二、我与他之间的事,与第三人无关;三、过去的伤心事不愿重提。可是法院将孩子父亲误会的话写在了判决书里,提供给报社,报社公之于众,我认为:第一,我与孩子之间误会已经很深,报纸登载会加深我们的误会,我很爱他,并且是一位负责任的母亲;第二,报纸的登载对孩子很残忍,我的孩子是个好孩子,我们都爱他;第三,我是一位审计工作者,报纸的登载有损我的形象。所以我对报纸的登载进行了追查,发现了1993年雁塔区法院制造的“假案”
三、假案陕西省各级法院的判决
1、碑林区法院认为:雁塔区法院法官的行为不妥,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却判我败诉。
2、我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3、我按照陕西省高级法院的要求到中院申请再审,中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三)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驳回我的再审。
4、2004年4月初省高院给我了一份《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认为“假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却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四、乱收费情况
我的起诉书中案由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给我和我的孩子造成精神损害要求赔偿8.1万元。一审碑林区法院收我的立案费2960元,二审西安市中级法院收我立案费2960元,再审申请收我立案费1480元,共计7400元。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案件受理费:(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和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按照规定一、二审应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再审不应再收费。现我要求你们如数退还乱收费金额7300元。
五、我被打的腰椎键盘突出的经过和解决情况
1、 被打的经过
2002年8月19日我按照省高院要求,来到雁塔区法院调解解决假案,雁塔区法院扬院长对我说:省高院给他们四点指示,一是收回假案,二是让我孩子认我,三是让我不要到省高院去闹了,四是2002年10月31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我认为这四点指示一点也办不到,只是拖时间,就直接到了陕西省高级法院,到的时候大约上午9点多钟,那天申请再审的人比较少,11点钟左右已经没有新的上访人了,周法官在出去时,对我说:“你这个人怎么这么心狠,让你调解解决你怎么还不行”,我说:“你们的四点指示一点都办不到,我花了一万多元,想知道为什么?不可能不了了之”,周法官出去了,只有沈法官在,过了一会儿,法警队的队长来到立案厅,要求沈法官请他吃饭,沈法官说:“我这里还有人”队长说:走走走,我们下班了。我说:“请拿出不能立案的依据我就走”队长说:“咱们走,让他呆在这”他们将前后门锁了之后走了,刚出去沈法官就开门又回来了,队长跟了进来,向我大嚷道:“走不走,不走我就让人把你弄出去”我始终没理他,他叫来4名法警将我拖了出去,我向法院的大门跑去,差点碰上停在门口的班车上,当我跑到后门时,后门已关,我又向法院的大楼跑去,刚跑到花坛旁,那4位法警和队长跑了上来,将我的胳膊向后扭,手到脖子处,他们的手卡住我的脖子,将我的头和身子不停的向花坛中送去,拉回(我记得有人在我的背部打了两下,可是给医生看时,医生说没有),后有人喊:“院长来了”他们就将我一人一只胳膊腿提到了立案厅的那个小院,立案厅的贾听长让他们把我放下(我穿的短裙短衣)他们将我的腿放下之后,就扭起我的胳膊,按下我的肩膀,逼迫我蹲下,有人喊:院长走了,他们才准我站起来。贾厅长要跟我谈,我说:“我不跟你谈,我要见院长”。我又向大楼跑去,一位武警站在楼梯口,我上去他就将我的胳膊向后扭,并将我的手压我的向胳膊,然后将我向楼梯下一推,我就摔下楼梯,这样做了无数次。在法院门口围观了许多群众(法警将门关了他们进不去),在院子的两位老农抓住我的胳膊,让我不要去,我对他们说:“不!你们不知道我有多么委屈。”我依旧上楼梯,被那位武警扭住胳膊和按下手腕,推下楼梯,武警向过往楼梯的人喊:快给我们打电话,请求支援。又来了三名武警,他们让我坐下,给我到热水,向我道歉。中午1点钟左右法警队长进大楼时,我骂他:“流氓”他打了我一个耳光,被武警拉开。过了一会儿,他从楼里出来时,我依旧骂他“流氓”他将手握成拳头,中指翘起打在我的牙齿上,两个武警用身体挡住我,一个武警拉他走,他才走。下午快3点时,四名法警又上来一人一只胳膊腿,将我往立案厅的那个小院里提,我不停的喊:“我的衣服!我的衣服!”他们才放下我的腿,扭起我的胳膊,押向小院,我疼的叫喊,另外一位法警(可能是科长)说:“你们不要打她,让她过去就行了”。他们不允许我站起来,让我坐在地下的台阶上,后来我单位来人,法警们才逐渐的撤退。我站在楼梯口,喊着:“为什么法院不能告,请拿出法律依据来”下班时,办公室的曹主任从楼里出来,让我第二天上午找他。我下了楼梯,觉得眼前一篇漆黑,我晕到了,但我很快醒了过来,雁塔区法院杨院长让我坐他的车送我回家,我上他的车时觉得腿和腰都不对劲,而且头疼、浑身都疼,我马上感到应该让他们看病,我不能走,直到晚上10点半都没人给我看病,我们单位来了许多人,后来我单位的领导叫来我哥,我才跟他回家。第二天(8月20日),早上8点半,我见到曹主任,把我的案子讲给他,并将被打的情况给他看。他让我星期五找他,我在楼梯口喊着:“法警的科长让法警把我打伤了,请给我看病”直到下午4点多钟,雁塔区法院杨院长、石院长来了让我跟他们走,他们给我看病,我浑身疼痛又恶心,脚下踩的地都是软的,就跟他们走了。第二天(8月21日)雁塔区法院要给我看病时,我要求省高院必须派人来,我才看病,省高院派了一名年青的女同志,当天我被查出是:腰椎间盘突出,并且吃东西就吐。由于做B超必须在22日,22日做B超时,医生只是说:让我不要吃油腻的、少吃肉,胆疗。囊有些毛躁。9月28日我单位体检查出我得了“胆囊炎”。我的牙根在2002年10月做了牙根治
2、我被打的腰椎键盘突出之后,我申请国家赔偿,陕西省高级法院不给我确认的法律文书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及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
(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陕西省高级法院不给我确认,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以陕西省高级法院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也不给我立案。
陕西省高级法院,由纪检部门给我出据了一份没打我的答复。我要求加盖法院公章,法院不给,纪检部说:这是法院党组决定的。
为了解决案子,我被陕西省高级法院打了三次,我被打的腰椎键盘突出是最严重的一次。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的号召,全国人民的期盼,法院是国家专门的审判机关,是法律的最终执行者,法院难道就能肆无忌惮的藐视、对抗法律吗!
陕西省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作者置顶)
2004年4月初省高院给我了一份《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认为“假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却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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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作者置顶)
我按照陕西省高级法院的要求到中院申请再审,中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三)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驳回我的再审。
西安市中级法院的判决
(作者置顶)
我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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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法院的判决
(作者置顶)
碑林区法院认为:雁塔区法院法官的行为不妥,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却判我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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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法院打我的证据
(作者置顶)
省高级法院法警队队长叫了四名男法警和他本人将我打伤之后,要求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给我看病,这就是医院的X光片、CT诊断结论和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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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处的要求,我再一次向我省高级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全文如下:
<DIV>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处的要求,我再一次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的申请,申请书如下:</DIV>
<DIV>国家赔偿申请书<BR>案由:在陕西省高级法院立案时,被法警队队长叫的法警打的腰椎间盘突出<BR>申请人:鲁东慧 住址:西安市劳动南路145号 联系电话:13571916581 87310712 邮编:710003 地址:西安市青年路79号西安市审计局鲁东慧收<BR>被申请人:陕西省高级法院 地址:西安市新城广场 邮编:710000 法人代表:赵郭海 联系电话:87290293<BR>申请目的:要求省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给我赔偿身心损害23万元<BR>事实与理由:我于2002年8月19日被陕西省高级法院的法警打得腰椎间盘突出,陕西省高级法院将我打伤,却要求雁塔区法院给我看病,同时在我坚持高院不派人到医院,我不看病的情况下,高院派了一位年轻的女同志。从2003年3月开始至今,我就一直要求陕西省高院对打伤我一事给与赔偿,2003年8月向陕西省高院提交了《请求赔偿书》,2004年8月向省人大提交《对陕西省高级法院错误驳回我申请再审雁塔区法院侵权案和在申诉中无故将我打成腰椎间盘突出的申诉》中提出对打残我要求赔偿20.8万元。2005年在最高法院的要求下又多次到省高级法院要求法院给我不赔偿的法律文书,但是至今没有得到。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我再一次申请国家赔偿,请受理。<BR>申请的法律依据如下:<BR>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及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BR>2、《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BR>3、《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BR>申请人:鲁东慧<BR> 2006年9月22日</DIV>
<DIV> </DIV>
申请书
申请书
西安市审计局:
首先感谢局党组对我跟法院打官司的关心,我深知局里的困境。我从今年三月至今一直同意以组织的名义变通的解决我的官司,说心理话,我不想打官司,可是我却被拖到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中,已无法自拔。
我向法院提出的赔偿金额是有法律依据的,我认为法院的赔偿金额过低,既不能抚慰我的心灵,也不能有效的惩戒法院,以后还会有向我这样一生被法院毁掉的人,法院要毁掉一个人太容易了!我为自己的命运悲哀!为我遇到这么多违法、抗法的法院工作人员痛心!人们都说:世上的好人多,坏人少。可是我的遭遇说明了什么?法院怎么就一步一步的将我引入深渊!要使法院真正的执法为民,不在于仅仅学习几个先进事迹;学习领导人的讲话;学习法律知识。我的案子从碑林法院的一审,到省高级法院的驳回再审,以及省高级法院一二再、再二三的对我动武,不是法院工作人员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而是他们依仗法院有持无恐而已。所以法院及相关人员必须为他的行为付出相应的处罚,他们才能真正的思过,才能真正的吸取教训,执法为民才能实现,老百姓才能有一个真正的说理地方,老百姓安居乐业才能有保障。
2001年我向法院起诉假案赔偿时,要求赔偿我5万元,孩子3万元,当时没有想到今天的残酷和漫长,而且2001年的赔偿要求是按照当时的受害年限和法律规定提出的,没有考虑到之后有许许多多的开支,当然,在这些花费中有许多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该由败诉方支付。到现在为止我的指出有3万元,其中应由法院支出的有2万余元。我被打的腰椎间盘突出给我的生活带来很多的不便,而且我认为我的腰肌也有问题,我不能做弯腰直起,尤其是不能半弯腰。我母亲已经脑痴呆,生活不能自立,我却无法伺奉她老人家。由于雁塔区法院已经给我5万元,所以我要求法院再给我10万元,我在法院所受的所有冤屈我不再告状。
2006年8月19日
鲁东慧
被打前在医院住院时出院的病理
我被省高级法院打的腰椎键盘突出,在我被打之前2个月曾经因紫癜从医院出院,下面是出院时的的病理。
给胡总书记的信
胡总书记
您好!
我叫鲁东慧,我在西安市审计局工作,我热爱共产党,热爱我们的国家,我拥护依法治国,今天写信打扰你是想请您要求法院依法给我立案,依法解决我得冤屈。
事情是这样的:1993年雁塔区法院不知为什么给我制造了一起假案,2001年由于《婚姻法》的修改,我发现了假案,我想知道为什么,按照法律程序将官司打到了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更是荒唐,2002年8月19日,法警队的队长叫了四名法警,到立案厅将我打得腰椎间盘突出,之后在我坚持要求看病的情况下,他们要求雁塔区法院给我看病,后又在我得坚持下,省高级法院也派了一名年轻的女同志到医院。
2005年5月底我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说:假案要向领导汇报,省高级法院将我打得腰椎间盘突出的事,法官让我找最高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可是纪检部门说:他们认可省高级法院的说法。陕西省高级法院纪检部门于2004年6月初给我了一份答复:说没有打我。我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给我立案,最高人民法院让我到省高级法院立案,而省高级法院不给我立案,也不给我生效的不立案的法律裁定。全国人大让我找陕西省人大,陕西省人大表现的无能为力。
依法治国是您和党中央的号召,也是全国人民的期盼,无奈之下,打扰您,请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法院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要求给我立案,依法解决我的冤屈。
附:1、一个女人的悲惨遭遇
2、法院是怕赔偿高还是钻法律的的空子继续害人不付费
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受害人:鲁东慧
2005年8月15日
法院乱收费的证据
雁塔区法院制造的假案
雁塔区法院93年制造的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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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区法院一审时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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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雁塔区法院将离婚案中的探视权案提供给了西安晚报社,里面有羞辱我的语言。
陕西省高级法院对打我一事的答复
2003年4月7日我要求省高级法院对打我一事给予赔偿,直到2005年6月8日省高级法院由纪检部门给我了一个答复,我要求法院盖上公章,但是纪检部门说:对我的答复是由法院党组决定的,法院不同意盖法院的公章,他们的纪检的章子对外。我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确认,但是遭到法院无理的拒绝。
对陕西省高院对我反映法警打我答复的抗议
首先盖有检查室的公章我认为是对我所反映问题不严肃的表现,我要求加盖院里的公章未被允许,我找了赵院长和纪检组贺组长,他们说:院里就这个,检查室是对外的,我要就这个,这就是院里的结论。无奈6月8日上午我只有领了这个对我恶意攻击的结论。
高院的答复说:“查明:你在8月1日和19日来我院上访时,因情绪比较激动,我院值勤法警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你进行规劝,但在规劝中没有打你的行为”在8月19日我被打之前,我在申请再审的时候,不存在情绪激动,不知情绪激动是从何而来?也从未违反过法庭纪律,法院的工作秩序,不知你院值勤民警是怎样规劝的我,但在规劝中没有殴打我,我的伤从何而来?照片从何而来?你们为什么要让雁塔区法院给我看病?雁塔区法院给我看病时,我说:高院不来人,我不看病,为什么你高院要来人?20日我在你高院喊:“法警科长让法警将我打伤了,我要求看病”从早晨8点半左右直到下午4点中左右,你院为什么不止制?我到处告状,为什么不追究我诬告的刑事责任?
在2003年4月初,我向省高院提交了《在省高院两次被打的经过》,省高院今年到我单位来调查,我们单位的同事已经向他们讲述了他们所看到和他们听到的(当时有一位三十多岁的妇女目睹了全过程)。在去年我也给他们看了我被打的照片,而且去年省高院党组会研究决定,由谢政委负责调查时,在11月28日他和纪检干部将平一起对我说:“你的事已经基本调查清楚了,我们俩不是党组成员,我们只能汇报,你的事要党组会定”。之后我找院领导,办公室主任告诉我,12月25日两件事都给我结论,12月24日下午,办公室主任、审监厅付厅长、谢政委三人到我单位对我说:院领导非常重视我的事,要给我和各级法院一个满意的答复。我听后非常高兴,2月23日院里又将打我的事交给了齐主任,(齐主任一开始就不愿官,无奈我才向有关部门反映)。4月20日赵院长接待了我,答应打我的事5月31日前给我结论。
灾难深重的人:鲁东慧
2004年6月8日
对省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抗议书
陕西省高级法院:
我叫鲁东慧,对你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3)陕民监字第234号,亵渎法律的行为表示强烈的抗议与愤怒!
首先,你院《驳回申请通知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任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请问应用的是哪一款?而该条第三款明确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
其次,你院认为:“雁塔区法院民庭办案人员在邹先德撤诉书上加盖民庭印章的行为属审判过程的职务行为,由该行为引起的争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请问:该法律的条文在那里?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你院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武断地认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受害人要求赔偿理由不成立。法院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不是法律的制定者。古人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今天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的法院难道要凌驾于人民之上吗?依法治国是党中央的号召,全国人民的企盼。司法的腐败让老百姓深恶痛绝。
第三,你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3)陕民监字第234号,第2页第二段第二行,“经本院复查认为,1993年11月25日雁塔区法院在审理邹先德诉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办案人员在你未到庭……”不是我不到庭,而是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事,没有人通知我到法院,也没有人通知我说孩子的父亲要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2001年我打探视权案子时,在法庭上第一次听说邹先德曾于1993年要求过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我们都爱孩子。
第四,我本不想再追究,但是为了天下的百姓人格权普遍得以尊重,我必须说。你院认为2001年8月30日,《西安晚报》登载的题为《雁塔区法院判决一起探视权纠纷案——母亲有权探视孩子》一文。未涉及到我与我孩子的隐私,那么让我们看看报纸是怎么写的:“1985年2月,鲁女士与邹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生有一个孩子。1991年两人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我与邹是哪一年相识、怎样相识、生男还是生女、哪一年离婚、用什么方式离婚,这些我个人的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属我个人隐私。而揭露我隐私的目的是为了用邹被蒙蔽的话来侮辱我,降低我的社会评价。对孩子来说:父母离异是他个人的事,报纸说:母亲不愿抚养的情况下,父亲才抚养他。这对他是多么的残忍,事实是他是一个好孩子,我们都爱他,而且他的父母都是有道德、责人感强地人。我之所以对此事件不再坚持,并不是法院将离婚案件中的探视权一案提供给报社,致使我和孩子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不成立,而是雁塔区法院副院长为此到过我单位(我单位领导都开回去了),其次,我被高级法院打的腰椎间盘突出之后,虽然是高级法院要求雁塔区法院给我看病,但雁塔区法院的院长们和纪检干部的正义和良知使我感受到一丝丝温暖,他们为我和孩子的团聚也作了许多工作,部分消除了报纸对我们的不利影响。为了使天下百姓人格权普遍得以尊重,现要求雁塔区法院向我们道歉,赔偿人民币一分钱。
你院做出如此龊劣的《驳回申请通知书》,是由于我一年多以来一再强烈要求你院为了阻止我对“假案子”的申诉将我打得我腰椎间盘突出与“假案子”给我造成的伤害尽快的解决,并将陕西省高级法院院长赵郭海告到驻陕的中央巡视组,理由是他对身边的腐败行为置若罔闻所致。03年12月初省高院明确告诉我在12月25日两件事同时给我结论,可是到了12月24日下午5点多钟,陕西省高院办公室张主任、审监庭付厅长、法警队谢政委来我单位对我说:他们刚开完会,院长对我的事非常重视,院长说要给我和各级法院一个负责任的结果,12月25日不能给我结论了,让我再等一等。我听后非常高兴,问题总算要解决了。可之后高院对假案子一事让我与雁塔区法院调解解决,打我的事又换人调查了(以前调查人员告诉我:打我的事已经清楚了,证据也都有了,但负责调查的两人不是党组成员,我的事要党组会定,他们只能汇报),这是拖延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举报法官违法违纪十天之内答复当事人。而打我之事高院已调查一年有余,院里不停的换人就是没有正式的结论。“假案子”也一拖再拖,这是对我与各级法院负责的态度吗?我认为陕西省高院院长赵郭海同志的行为,与依法治国,惩治司法腐败的打背景不符,所以将他告到驻陕的中央巡视组,我国刚刚修改《中华人名共和国宪法》,将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领导全省司法工作的重要领导人,怎么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视国家法律于儿戏?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004年3月29日省高院就给我了一个文号为2003年的陕民监字第234号的驳回通知。
盼
司法公平、公正、公开
抗议人:鲁东慧
2004年四月五日
二审时的辩词
法院是怕赔偿高还是要钻法律的空子继续害人不付费
法院无缘无故的给我制造假案,我想知道为什么,在2002年8月19日被陕西省高级法院的法警打的腰椎间盘突出。
一、我不知道腰椎间盘突出严重性时要价4万元,法院不立案,也无人管。
陕西省高院将我打的腰椎间盘突出之后,让雁塔区法院给我看病,就想不了了之。开始我对此病也不了解,法院看完病之后身体也不疼了,因为我是一位女同志,打我的过程很恶劣,而我有没有做任何出格的事,所以在2003年3月20日我提出要求赔偿4万元。省高院不给我立案,让我找纪检,4月中旬纪检部门也不愿意管了,我找省人大、省政法委、省纪委他们都不管,我就给中央电视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和我省省委书记、人大常务副主任、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写信并到省委门口喊冤,到省人大常委会开会的地方喊冤,打电话跟北京联系,省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纪委让我找省法院,我又到省法院门口喊冤。
二、在2003年8月我提出30万元的赔偿。
6月份办公室接待了我,由于在告状中有拉扯现象,以及我参加了我市机关运动会,使我明白了此病对我现在和今后生活的影响,在2003年8月我向法院办公室提交了30万元的赔偿申请。之后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由法警队谢政委负责调查我被打之事,在调查中谢政委告诉我,我在《在陕西省高院两次被打的经过》中描述的法警队队长打我耳光,手握成拳头中指翘起,敲在我的牙根上,没有找到证人武警班班长,他退伍了,我将2002年8月19日晚同事给我拍的照片给谢政委看,后来又交给了纪检。同时我说:“这不是最重要的,现在最重要的是,你们把我打的腰椎间盘突出了”。之后我找谢政委他总是说:“我汇报”,我给省委有关领导写信汇报事件进展情况,并在省人大常委会11月25日开会时找领导,11月28日谢政委和纪检干部蒋平同志一起跟我谈话说:“你的事已经基本调查清楚了,但是我们俩人不是党组成员,你的事要党组定,我们只能汇报”。我开始找院长赵郭海,2004年1月10日由办公室副主任非正式的跟我谈了一次说:是否可以接受道歉就行了,我不同意。打我的事法院又开始换纪检室齐主任重新调查,我认为这是在拖时间,2004年2月我给赵院长写信,请他珍惜我的时间。中央巡视组到陕西来考察工作,我找他们希望得以帮助,但巡视组主要是来考察领导班子,不管具体事件。我认为赵院长是省级主要领导干部,在处理我的事件中他有意包庇司法腐败分子,所以告了赵院长。3月29日省高院对假案的处理给我了一份驳回申请通知书,打我的事于6月给我一份由纪检室盖章的答复,我气愤极了,我给省高院的两份抗议书言辞也比较过激,并将抗议书寄给省里主要领导和巡视组。8月我准备到北京。我单位希望我的问题在省里解决。
三、我向省人大提交《对陕西省高级法院错误驳回我申请再审雁塔区法院侵权案和在申诉中无故将我打成腰椎间盘突出的申诉》中要求省高院就打伤我一事赔偿我20.773万元。
8月省人大要求我写一份我对打我的事和假案希望如何处理的请求,我开始找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我要求省高院就打伤我一事,赔偿我20.773万元,假案我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省人大支持我再审申请,要求法院重新审理。之后省人大要求省高院跟我谈,可是省高院置之不理,到2005年2月17日省人大在我的一再催促下,让我找省高院,在省高院我再次遭受羞辱,幸亏是冬天我穿的是裤子,我头撞墙想碰死,两天两夜我不吃不喝抗议法院的违法行为,没用院长就是不照面,我要到北京被单位拦住,省政法委召开会议,要求我单位看住我不让我到北京,同时让省高院跟我谈,在2005年4月省高院跟我谈了一次,参加的人有:省高院7人、西安市政法委1人、陕西省人大1人、我单位同事2人和我。我以为他们真的要解决问题了,所以做了认真的准备,假案的事就用完了2个多小时的时间,在两个多小时中我讲的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东西,不知有什么不妥。之后假案他们让我找宋副院长,宋院长说:假案的驳回申请是申委会定的。打我的事就再也不愿跟我谈了,在我的紧追不舍之下,5月底齐主任跟我约好了时间,我到了法院领导们却都到工地上去了,齐主任问我是否还谈,我说谈,齐主任叫来纪检室的一位张同志一起跟我谈,齐主任说:他们的调查结果跟谢政委他们的调查基本一致,但却说没打,接着就是废话。我看法院没有诚意就结束了交流。于5月28日抵北京上访。全国人大让我找省人大,开了介绍信,最高人民法院对假案的态度是要向领导汇报,让我8月之后再到最高法院来,我被法警打得腰椎间盘突出法官让我找最高法院纪检部门,我要求立国家赔偿案,法官让我找我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纪检部门说:他们认可省高级法院的说法,并在最高人民法院门口发生了不应有的冲突。我到省高级法院要求立案,省高级法院说:纪检室已经给我答复没有打,所以不立案,我说:请给我生效的法律裁定,省高院不给。我将情况及时的向省政法委和省人大汇报。没有任何答复。
四、在我到北京之前和从北京回来之后我向法院和省人大提出两件事合计再赔偿15万元的要求
我希望过正常人的生活,那种平静、安逸的生活是我的向往。几年来身体和精神都遭受很大的痛苦,原来已经逐渐平静下来的生活又再一次搞的一团糟,我的青春就在这种不断的一种折磨换另外一种折磨中度过,我想让自己能享受一下青春的最后时刻,我要结束这种无休止的折磨,我提出两件事再赔偿我15万的要求,可省高院说:没打你,何谈赔偿?
法院93年给我造假案,搅得我生活一团糟,孩子逐渐长大了,我惴惴不安的心逐渐开始平静下来了,却发现了这个假案,我想知道原因,我也必须向周围的人有个交待,可法院不愿管,我不得不打官司,当一审法律条文引用与判决结果相反时,我曾找律师希望法院纠正,可法院却层层引用相反的法律条文,明目张胆的制造错案,使我越来越无法向周围人交待,我只能打下去,法院就将我打的腰椎间盘突出,我就这样越陷越深,法院用不作为和制造冤、假、错案的方式害人,毁了我一生最美好的时光,伤了我的身体,伤了我神经不用付费,因为拖法律没有付费的规定,即便有规定再拖我几十年,不断的羞辱我,看我是否值得——恐怖!恐怖!杀人不见血!
受害人:鲁东慧
律师的代理词
审判长与合议庭:
西安市张宏发律师服务所依法接受公民鲁东慧委托,由张宏发、张焕忠担任鲁东慧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侵权赔偿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的代理人。我们受理案件后,与鲁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查,查阅了原审案卷和原审被告的答辩状,今天有听取了庭审调查,我们认为上诉人鲁东慧的上诉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足,证据确凿,现讲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上诉人鲁东慧诉雁塔区人民法院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在该法院诉讼探望儿子权一案的情况供给西安晚报社,该报于2001年8月30日见诸于报。上诉人认为她的恋爱、结婚、离异等纯属个人的与其他人和任何群体利益无关的信息,是纯粹个人的私事,是无形的隐私。在未征得鲁东慧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报社,公布于众,有损她人声誉。特别是他们还用其前夫邹先德的口气说:“当初离婚时是在鲁女士不愿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他才抚养孩子的”。上诉人认为报道不实:纯属捏造诬蔑。据上诉人鲁东慧陈述,当初离婚时,是由雁塔区人民法院代审判员高安存独人审理调解的,当双方同意离婚时,高法官曾问上诉人:“你打算每月给他多少钱”我说:“当然越少越好”,高法官便又对邹先德说:“她说越少越好,你还不如不要她那一、二十元,不要让她看孩子”。上诉人当即对高法官的说法提出反对,说:“我不同意”并将高法官堵在法院不让她走,高法官让她找邹先德,邹说:“咱们去找你们领导”但出法院后邹即自行离开,不了了之。所以后来雁塔区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上对孩子的抚养费没有约定。
我们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夫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又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离婚只是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这是自然的血亲关系,不能认为的解除。所以父母子女之间抚养、教育、探望瞻养扶老等权利义务均受法律保护,无可非议。几十年的审判实践,对那些以为子女归谁抚养就谁所有,因而不许对方看望自己的子女的错误主张坚决反对,决不允许的。现在新的婚姻法除保持上述基本原则相同外,又特别补充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和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可是雁塔区人民法院执法人员,竟然如此调解离婚案件中的抚养、教育和探望子女问题显属违法。尽管如此,上诉人鲁东慧在他们离婚后开始还是不断去幼儿园(后为小学)看望自己的孩子,曾给孩子购买衣物、食品、玩具等,但时隔不久幼儿园的老师说,孩子的父亲不让她看孩子和送东西,因此就不予配合,后来孩子也不愿见她。一次因上诉人鲁东慧接孩子回家未及时送回前夫邹先德家与邹先德发生争吵打架,从此在邹的干扰下她八年未能探望孩子。给上诉人鲁东慧不仅在人格上遭受莫大的侮辱,而且给精神上、心灵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这进十年她的痛苦、愤恨、冤屈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同时也由于邹先德捏造谎言、到处散布说上诉人不原抚养孩子,恶语中伤使上诉人鲁东慧在一定范围降低了威信,加之个人心情不佳,至尽未能重新组织家庭,这个后果是前夫邹先德和雁塔区人民法院执法员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理应对其后果负责。
2001年8月30日西安晚报社登载了雁塔区人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鲁东慧诉讼对儿子探视权一案的情况,上诉人认为其中捏造诬陷不实之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因此先后到西安晚报和雁塔区人民法院质询,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才于2001年9月找了其前夫邹先德,邹给了她1993年11月25日的一份撤案材料。这份材料中称:邹先德向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抚养关系,但上诉人鲁东慧根本不知道,雁塔区人民法院也未送达诉状副本和传唤到庭应诉,也不知诉讼请求目的何意,更没有什么调解过程。但不可思议的是该材料上却称:故经法院调解鲁东慧不尽抚养义务,故以后不得探视孩子。上诉人认为这纯粹是捏造诬陷、蓄意诋毁她的名誉权,又是剥夺她探望孩子权利的违法行为,而雁塔区人民法院在这样的材料上竟然加盖公章认同,实质上是在“助邹为虐”,所以邹先德便以此材料为令箭,在幼儿园年、学校、公安派出所等地到处散布上诉人鲁东慧不尽抚养孩子的责任。法院不让她探视孩子,从而贬低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又剥夺了上诉人探视孩子的合法权益,雁塔区人民法院及其执法人员在侵犯上诉人鲁东慧名誉权、剥夺上诉人八年探望儿子权利的问题上是不能推卸责任,依法应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又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总上所述,上诉人的前夫邹先德出于他的仇人的目的,先后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侮辱上诉人名誉、人格剥夺上诉人探望儿子的权利,雁塔区人民法院及其执法人员在审理邹先德、鲁东慧离婚、改变抚养关系、探望儿子案件中多次支持邹先德对上诉人诽谤诬陷,剥夺上诉人探望儿子的权利,助邹为虐“又向西安晚报提供了不实之词扩大了影响,使上诉人的名誉、人格受到莫大的侮辱、心灵受到极大伤害,根据民法通则1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碑林区人民法院却不承认雁塔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侵权,对雁塔区人民法院及其执法人员在邹先德的所谓撤案材料上加盖公章一事只是轻描淡写有不妥之处。岂不知正因为雁塔区人民法院及其执法人员,在那份所谓撤案材料上加盖公章,邹先德便以此到处散布上诉人鲁东慧不抚养儿子,法院不让她探望孩子,如此造谣污蔑,恶语中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鲁东慧名誉权和剥夺了鲁东慧八年探望儿子的权利。对此后果却只字不提(这里赘述一句,鲁东慧准取得探望儿子的权利,也只是见过一次还不欢而散)。我们认为错了就是错了,不应这样遮遮掩掩,徇情护短,应该给上诉人鲁东慧以公正的裁决。以上意见请充分考虑采纳。
张宏发、张焕忠
2002年4月22日
向省人大提交我对两件事处理的请求
对陕西省高级法院错误驳回
我申请再审雁塔区法院侵权案和在申诉中
无故将我打成腰椎间盘突出的申诉
陕西省人大:
首先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
原告:鲁东慧,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西安市劳动南路145号,电话13571916581。
被告:陕西省高级法院。
申诉目的1:请求省人大要求省高院撤销陕西省高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3]陕民监字第234号),重新审理雁塔区法院侵权行为。
申诉目的2:请求省人大要求省高院,对其法警将我打成腰椎间盘突出给予经济赔偿20.8万元。
理由1:陕西省高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3]陕民监字第234号),多处亵渎法律的行为我已提出了抗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我请求人大支持我的再审申请,要求陕西省高院撤销其《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3]陕民监字第234号),重新审理雁塔区法院侵权行为。
理由2:陕西省高级法院的法警将我打成腰椎间盘突出,给我的身体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不便。今年大部分时间我的腰和背部一直疼痛,从8月26日以来,腿又开始抽,上楼有些困难,弯腰转身的一些活动都会腿抽。平时好的时候,我不能斜着用力,许多活动(比如打篮球、跳舞等)都不能进行,要使该病发展能控制或者发展的慢一些,不能手提重物,甚至每天的拖地板,也要尽可能的少,父母都70多岁了,眼看着需要我们做儿女的照料。而且这种不便只能是越来越重,有些我现在根本意识不到,它不同于断了一条腿,少了一支胳膊那样的明显,但却有以后因此引起的大小便失禁、瘫痪等未知风险。我是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到省高院申请再审,从2002年5月23日——8月19日我被打,整个期间我从未有过任何过激的行为和举止,高院不仅不作为,还在大庭广众之下,5个男同志,对我一个穿着短裙的女同志,拖拉、殴打、一人一支胳膊腿的抬起,强迫我蹲下,我不是犯人,即便是犯人也不能如此的羞辱吧!更何况是他们基层法院无缘无故地给我制造“假案子”给我造成极大的伤害后,我按照法律规定到省高院申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的规定,根据孙清云市长200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2003年西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7748元”。所以我要求省高院赔偿我精神损害15.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我被打伤之后,省高院要求雁塔区法院给我看病,当时的花费是雁塔区法院支付的,由于当时看病期间吃了止痛药,所以牙根的损伤未被及时发现,在2002年10月我花费100元做了牙根的根管治疗。由于我反映的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尤其是省高院不承认打我之后,我非常绝望,虽然腰、背疼痛,但我一直不想看医生,一是打官司需要时间,看病也需要时间,为了尽可能的少影响工作,我选择打官司;二是我想尽可能的将家人对我在经济上的帮助还清,并且能多留一些财物以尽做女儿和做母亲的义务。8月26日我开始看病这次花费是1338.4元,以后每年按花费1200元计算,20年应该是2.4万元,如果发展严重做手术治疗需要准备2万元,住院还有伙食、误工、护理等费用合计我要求给我的后续治疗费5万元(因不能参加体力劳动的花费、以及以后照顾老人的花费无法估计就不一一计算了)。
我在省高院两次被欧中损坏的衣服鞋袜计300元,交通费130元,邮寄费260元,直接误工费500元,治牙费100元,本次医疗费1338.4元,小计2628.40元。
以上三项合计要求省高院赔偿我20.8万元。
对于极端的侵权案件,过低的赔偿额既不能抚慰受害人,也不能惩戒加害人和警戒他人,保护人权难以实现,还使人们对司法的严肃性产生怀疑,以致对依法治国的信心产生动摇。
妥否
请指正
受害人:鲁东慧
2004年8月29日
附:2004年8月27日腰椎CT检查报告单
在陕西省高院两次被打的经过
2002年8月1日根据省高院立案厅的安排,我被省高院院长接待,我被安排在最后一名,院长接待我不到5分钟、我尚未将我的案子讲清楚,院长与何厅长就说不能立案,我问不能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并拿出应及时立案的依据,此时一位穿法警制服(听说是院长的司机)时间11:30左右,走进房子对院长说,该到医院打针了。院长起身就走,我说:“你们走,我不走”。院长仍旧走,我站起身向院长走去,想嗦要不能立案的依据,刚走出屋门就被几个法警抓住,撕破衣服,我站在有武警站岗的楼梯口,等着院长出来。后来办公室的张主任出来,把我叫到法警门口的办公室,对我说:院长说让我下午再到法院来,找何厅长立案,并且还给办公室的法警说:让他们下午帮我联系。下午法警帮我联系到何厅长,我要求立案,何厅长说:“不能立案”我要求他拿出法律依据,他就向有武警站岗的大楼走去。我只好抓住何厅长的衣袖,不让他离开,这时几个法警上来,拉开我,我情急之下咬了一口其中的一名法警,他用拳头砸在我的头上,我立刻眼冒金星,不知道何厅长到那里去了,我站在楼梯口不走。立案厅的沈法官、周法官来到我身边对我说:西安市中级法院、碑林区法院、雁塔区法院的人都来了,研究处理我的案子,让我先回家。我被打的头胀、恶心,就回家了。后来陕西省高院让我到雁塔区法院调解处理,并且由立案厅写了一份介绍信。8月19日上午8点我到了雁塔区法院,见到纪检干部潘法官和杨院长,杨院长对我说:省高院给他们四点指示:一、收回假案子;二、让我儿子认我;三、让我不要到法院闹了,四、10月底他们将处理的结果报告高院。我对他们说:这四点实际上一点都办不到,只是拖了我几个月的时间。接着我到了省高院,时间大约是9:30左右,那天立案厅的人很少,立案厅的人自己开玩笑说:“今天生意清淡”,11点左右已经没人了,周法官出去了,只有沈法官在,沈法官拿出照片看,这时法警科的一名科长(后来我听说他是科长)来了,要沈法官请他吃饭,沈法官对他说:我这还有人。那位法警科长对我说:走走走,我们下班了。我说:“拿出不能立案的法律依据,我就走”。那位法警科长说:咱们走,让她呆在这。他们将前后门锁了之后就走了,刚出去沈法官就开了后门又回来了,法警科长跟了进来,向我大吵:“走不走,不走我就让人把你弄出去”,我始终没有理他,他叫来四位法警将我硬拖了出去,我急忙向法院大门跑去,法院班车尚未走,我差点闯上班车,当我跑到后门时后门已经关了,我又向法院大楼跑去刚跑到花坛旁那四位法警又跑了上来,将我的胳膊向后扭,手到脖子的背后,将我的头不停的向花坛中耸去(我记得有人在我的背部打了两下,可是给医生看时,医生说没有),后有人喊院长来了,他们就将我一人一只胳膊腿提到了立案厅小院,立案厅贾听长让他们把我放下(我穿的短裙短衣)他们将我的腿放下之后,就扭起我的胳膊逼迫我蹲下,有人喊:院长走了,他们才准我站起来。贾厅长要跟我谈,我说:“我不跟你谈,我要见院长”。我向大楼跑去,一位武警站在楼梯口,我一上去他就扭起我的胳膊并将手扭向胳膊,然后将我向楼梯一推,我就摔下楼梯,这样做了无数次。在法院门口围观了许多群众(法警将门关了他们进不去),在院子的两位老农抓住我的胳膊,让我不要去,我对他们说:“不!你们不知道我有多屈”我依旧上楼梯,被那位武警扭住胳膊和手腕,腿下楼梯,武警向过往楼梯的人喊:快给我们打电话,请求支援。来了好象是三名武警,他们让我坐下,给我到热水,向我道歉。中午1点钟左右法警科长从里走出,我骂他:“流氓”他打了我一个耳光,然后又将手拳住中指翘企打在我的牙齿上。后被武警栏住不让他打他才走。下午快3点时,四名法警上来一人一只胳膊腿,将我向立案厅小院提去,我不停的喊:“我的衣服!我的衣服!”他们才放下我的腿,扭起我的胳膊,向小院走,我疼的只叫,另外一位法警(可能是科长)说:你们不要打她,让她过去就行了。他们不允许我站起来,让我坐在地下的台阶上,后来我单位来人,他们才不敢再动手。我站在楼梯口,喊着:“为什么法院不能告,请拿出法律依据来”下班时办公室的曹主任从楼里出来,让我第二天上午找他。我下了楼梯,觉得眼前一篇漆黑,我晕到了,但我很快醒了过来,雁塔区法院杨院长让我坐他的车送我回家,我上他的车时觉得腿和腰不对劲,而且头疼、浑身都疼,我马上感到应该让他们看病,我不能走,直到晚上10点半都没人给我看病,我们单位来了许多人,后来我哥来了,我才跟他回家。第二天(8月20日),早上8点半,我见到曹主任,把我的案子讲给他,并将被打的情况给他看。他让我星期五找他,我在楼梯口喊着:“法警的科长让法警把我打伤了,请给我看病”直到下午4点多钟,雁塔区法院杨院长、石院长来了让我跟他们走,他们给我看病,我浑身疼痛又恶心,脚下踩的地都是软的,就跟他们走了。第二天(8月21日)我向雁塔区法院要求省高院来人我才看病,我被查出是:腰椎间盘突出,并且吃东西就吐。由于做B超必须在22日,22日做B超时,医生只是说:让我不要吃油腻的、少吃肉,胆囊有些毛躁。9月28日我单位体检查出我得了“胆囊炎”。
受害人:鲁东慧
2003年4月7日
附:我的牙齿在2002年10——11月间做了根管治疗。我认为是法警科长用手敲在牙齿上所致。
上述所说的假案子,是1993年我孩子的父亲因误会与他人发生斗殴,后起诉雁塔区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法院不仅没有通知我,而且伪造调解事实,侮辱与诋毁我,剥夺了我对我孩子的探视。2001年我知道此事后,立刻找到雁塔区法院要求解释,但法院的院长已经换人,不愿招惹此事,无奈我起诉雁塔区法院,市中级法院将此事压倒我市的另一个初级法院即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受理,碑林区法院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但却叛我败诉,我上诉西安市中级法院,中院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驳回我的上诉。我上诉陕西省高院,他们说:“他们怎么推倒我们这里来了,你到中院申请再审”。后中院引用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驳回我的申请再审。我再到陕西省高院就发生了两次被打之事件。
现在雁塔区法院同意赔偿我五万元,包括我的诉讼费等一万多元的花费,不包含对我儿子伤害赔偿的请求。而高院打我之事无人过问。恳请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组帮帮我。
领取赔偿书
雁塔区法院:
我叫鲁东慧,从2001年 11月底开始走法律程序,我告你院:一、在1993年制造黑材料(假案子),剥夺一个母亲9合法探视权,侮辱、诋毁一个母亲名誉,离间母子感情,给我们母子造成极大的身心以及无法挽回的伤害,受害人我要求你院书面向我解释清楚,赔偿我身心损害5万元,孩子3万元。二、你院恶意炒作离婚中的探视权一案,披露我的隐私,利用你们自己制造的“假案子”诋毁我的名誉,加深了母子感情的离间和身心的伤害,使得探视权一案,书面上赢了,而实际上到现在为止都无法实现。要求你院向我书面道歉赔偿我和孩子身心损害各500元。两项赔偿数额共计81000元。
案件已经历了两年多了,我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我按法律程序起诉、上诉、申请再审,花去诉讼费7390元,二审请律师3000元,还有咨询费等共计一万多元。在省高院两次被殴打,尤其是第二次我被打得腰椎间盘突出。你院在省高院的要求下给我看病,又为我和孩子的团聚作了许多工作。对你院院长们及纪检干部曾表现出的正义和良知表示感谢。这也是省高院审监厅向我调查了解案子时,我曾提出对恶意炒作我探视权一案撤诉的一个重要原因。2003年你院同意赔偿我5万元,我明确表示不同意。我要求省高院再审,省高院在不受理的情况下,我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纪委、省人大、省委书记兼省人大主任李建国、省人大常务副主任崔林涛、省纪检书记董雷、省政法委书记赵正用反映。向中央巡视组的同志反映。可没想到在2004年3月29日,陕西省高级法院驳回了我的申请再审。理由是“假案子”的侵权行为,是审判过程中的职务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而对此却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条文,但驳回我的申请再审引用的法律条文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该条文第三款明确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明确有错误”应当再审。从一审开始驳回我诉讼请求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对陕西省高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2003)陕民监字第234号我书面提出了强烈的抗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可没有任何作用。我只是一名区区的公民,在各级法院违法的情况下,我又能怎样哪?我受到如此大的人身迫害,想讨一点公正,却输了官司又输钱,还被打得残疾。下级法院用民法收钱,上级法院说不适用民法驳回,钱没了,官司白打了。省高级法院将我与你们雁塔区法院叫到一起,对你们雁塔区法院说:官司虽判我输,但你们雁塔区法院已经答应给我赔偿,还是应该给我赔偿,毕竟给我造成了伤害。现在我到你们雁塔区法院要求赔偿,还有资格说我同意与不同意吗?难道我不同意5万元赔偿,你们就能给我8万元吗!我一分钱也别想拿!这是一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的事实。对你们雁塔区法院来说你们能给我,都已经不错了,都算有点仁义了。
我一个小小的公民,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法律在手,但在各级执行法律机关的枉法面前,我只能同意雁塔区法院给我赔偿多少拿多少?即便是不济我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我也得同意有了终究比没有强,它毕竟能够补偿一点损失。
盼
司法公平、公正、公开
灾难深重的人:鲁东慧
2004年4月24日
给中央电视台的求助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组
你们好
我叫鲁东慧,女,今年41岁,是西安市人,我想请求你们的帮助。事件是这样的:
我于1991年离婚,离婚时我患有子宫肌瘤,另外考虑邹先德(孩子的父亲)在大学里工作,住房、幼儿园、学校、都有,孩子判给邹先德抚养,离婚时法官曾对邹先德说:“你不要她那一、二拾元,不让她看孩子就是了”我当时就表示反对,并把法官与邹先德堵住不让他们走,邹说:“走,我们到你单位去”我说:“走就走”可是邹出了法院大门并没有跟着我到我单位,我可以看孩子、接孩子。93年9月我接孩子后晚上未送回(准备让孩子与我住集体宿舍),邹到我母亲家要孩子,母亲打电话到我单位,要我将孩子赶快送回,在我娘家楼下邹辱我,我妹的朋友到我家送雨披遇上,上前阻止不幸与其打了起来,后邹先德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93年11月25日法院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给邹先德出具了一份盖有法院公章的材料:“我于1993年9月9日,因被毒殴致伤,起诉雁塔区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鲁东慧拒不抚养孩子,并拒付孩子抚养费,故经法院调解:鲁东慧不尽抚养义务,故以后不得探视孩子。我同意以上调解结果,同意撤诉!邹先德1993年11月25日”。94年派出所在处理此次事件时,就依法院不让我探视为由,判我给邹医疗费、营养费1500多元,并对我说:“以后再发生此类事件责任全由我负”,幼儿园老师也反对我探视,学校老师也不支持,94之后我很难见到我孩子。
2001年新的《婚姻法》明确了父母对孩子的探视权。我到原法院既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要求合法探视权,开始使用的是调解,后在我们取调解书时,邹先德要求改为判决。《判决书》虽然错误百出,但对判决结果我们没有异议。2001年8月30日《西安晚报》社会新闻版刊登了我打探视权的案子,报上登摘了我与邹的姓,我们是怎样相识、相识、结婚、生子、离婚的时间,生子的性别,并在文中侮辱我说:“邹先生认为:当初离婚时,是在鲁女士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况他才抚养孩子的,现在他已再婚,家庭关系和睦,因此不同意前妻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我认为报子侮辱了自己,并且给我与孩子之间造成更大的鸿沟。我立刻找到报社,报社说是法院提供的,我立刻又找到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法院承认是他们提供的。由于此事件的发生,才揭出93年雁塔区法院制造的假案子。
我向雁塔区法院写了材料,要求他们就这两件事件,分别说明原因,并书面向我道歉,赔偿我的精神损害,但得到的是态度蛮横、置之不理。我只好将雁塔区法院起诉到西安市中级法院,历尽艰辛西安市中级法院让我到雁塔区法院去起诉,我到雁塔区法院起诉,雁塔区法院认为:被告是他们怎么能在他们这里起诉,我又找西安市中级法院,他又让我到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去起诉。碑林区法院判决的结果与其唯一引用的法律条文正好相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东慧要求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之诉讼请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上诉到西安市中级法院,法院唯一引用的法律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我又向西安市中级法院要求再审,中级法院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唯一引用的法律规定认为我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再审条件。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是“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所以,一、二审和中院的驳回再审适用的法律条文与其判决结果正好相反。
我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今年5月底至8月19日,得到的答复是不能立案,我要求不能立案请拿出法律依据,确遭到两次被毒殴的命运。尤其是8月19日我按照陕西省高院的要求到雁塔区法院解决问题,但得到的答复是陕西省高院给他们了4点要求,他们只能照办,我问:4点要求是什么?副院长告诉我“一是收回假案子;二是做我儿子的工作,并说儿子的事要漫漫的来,等他大了18岁的时候,他自然会认你;三是做好我的工作,让我不要到陕西省高院闹了,并说官司你已输了,我们也只能按照法律文书办事。四是三个月内他们将以上处理结果报告省高院”。我说:“实际上这4点是空的,什么也没有解决,只是拖了三个月,一假案子收不回来,因为复印件可以有无数份;二复印件与报纸的问题不解决,做好儿子的工作是不可能,等孩子十八岁时,已经过了诉讼的时效;三是你们也知道官司实际上我是赢了,法律引用与判决结果正好相反”雁塔区副院长说:“那我们不管,结果我们赢了”我花费了一万多元钱,并为此生气还住了医院,所有的问题都没有解决,我又怎么能不找陕西省高级法院哪?我又来到省高院要求立案,并将雁塔区法院的答复告诉他们。当时我到省高院的时间是上午不到9点半,我依旧向以前那样等待着最后一个被接待,那天申诉的人相对少,11点刚过已经只剩我一人了,他们让我回,我要他们不能立案的法律依据,说:“不拿出法律依据我就不走”在11点半至12点之间该院法警科的科长让留下的法官请他吃饭,并主动说;“我叫法警把他弄走”四名法警一人一只胳膊腿将我抬出,我不服又从法院的大门向其立案厅的后门跑去,可是后门也被锁上了,我又向法院的大楼跑去,当我跑到花坛时,被四名法警蜂拥而上,他们将我的两只胳膊从后扭到脖子上,并将脖子向前一压一松,在我的背上敲了两下,等我站立时,四名法警一人提一只胳膊腿将我抬至立案厅的小院,然后又将我的胳膊扭住,按住我让我蹲下,此时有人喊:“院长走了”,法警们松了手,我依旧向法院的大楼跑去,一名武警站在楼梯口,我一上楼梯,他就将我的胳膊扭到后边,然后又将手腕向胳膊扭去,再将我向楼梯下一推,这样僵持了无数次,在法院门口被栏住许多人,人们喊着叫着,有两名农民跑到我的面前,抓住我让我不要在上前了,我说:“你们不知道我有多冤,我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我没有违法,是他们不作为违法而且还打人”当农民松手之后我又向楼梯走去,从新演义着上面的一目。又来了三名武警,他们给我端凳子让我坐下,又给我倒来水。这时检察院的一位同志在院中询问打人的情况,法警说:“我们没打,是来上访的”中午那位让法警动手打我的科长,从楼里走出,我骂他流氓,他打了我耳光,并将五指拳起,中指捎出敲在我的嘴角,将我的嘴角打青肿,三名武警上前阻拦。那天我本事按照省高院的要求到雁塔区法院解决问题,我穿的是短喇叭裙套装。下午不到三点钟(3点上班)四名法警又上来一人一只胳膊腿将我抬到立案厅小院,又一次将我的胳膊扭住,我疼的直叫,有人上前阻止他们才罢休,由四名法警看着,我只能呆在立案厅后门。下午我们单位来人,他们才不在打我。但我已是浑身是伤。下午5点以后,雁塔区法院的那位副院长来了,我站在楼梯口,向过往的法院、检察院的人一边一边喊着:“雁塔区法院制造假案子为什么不能告,请拿出法律依据来,”在6点钟时,陕西省高级法院办公室主任从楼里走出时,他告诉我让我第二天(也就是8月20日)来找他,我下了楼梯后感到眼前一偏漆黑,但我马上醒了过来,雁塔区法院那位副院长要送我回家,上车腰部的疼痛提醒了我,要马上看病,我要求下车,要求省高院给我看病,我一直呆到晚上10点半左右法院没有一人过问,只有两名武警战士代他们的违纪战友向我道歉,我们单位领导来了,我的兄长来了,他们劝我回家将外伤拍下,我才回家。
第二天(8月20日)上午,我到陕西省高院见到了那位主任,将被打的情况和案子告诉了他,在十一点稍过,他告诉我让我星期五(8月23日)再来找他,从他的办公室走出之后,我想起看病之事未答复,但法警不让我进去。我只好站在楼梯口一次又一次的喊着:“我被法警打伤了请给我看病”。直到下午4点钟左右雁塔区法院来了两名副院长说,他们带我去我看病。现在雁塔区法院院长说:一定解决我的问题,孩子的问题,精神赔偿问题。但我心里终觉得很怨,我的每一步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做的,为什么这样难?难道法律规定只是给老百姓看的吗?我渴望真正的依法治国,铲除腐败。特请你们的帮助。
求助人:鲁东慧
2002年8月29日
申请退还乱收费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叫鲁东慧,2001年至2002年期间你院与碑林区法院收我诉讼费7400元,不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乱收费金额至少7300元,我要求你院和碑林区法院如数退还,特此申请。
2001年11月我因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无缘无故的给我造假案,到你法院申请立案,你法院指定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由于碑林区法院认为雁塔区法院法官的行为不妥,并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却判我败诉,我认为判决结果与法律条文明显相反,上诉至你院,你院终审判决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却驳回我的上诉,我认为你们在藐视法律,随后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级法院让我到你法院申请再审,你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却驳回我的申请再审申请。一审碑林区法院收我的立案费2960元,二审你院收我立案费2960元,再审申请收我立案费1480元,共计7400元,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和第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按照规定一、二审应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再审不应再收费。现我要求你们如数退还乱收费金额7300元。
愿
依法治国不是口号
鲁东慧
2006年2月7日
请求赔偿书
国家赔偿申诉书
最高人民法院:
我叫鲁东慧, 女,44岁,在西安市审计局工作,家住西安市劳动南路145号。
我于2002年8月19日在陕西省高级法院立案时,被陕西省高级法院的法警打得腰椎间盘突出。省高院将我打伤,却要求雁塔区法院给我看病,同时在我坚持省高院不派人到医院,我不看病的情况下,省高院派了一位年轻的女同志。从2003年3月开始至今,我就一直要求省高院对打伤我一事给与赔偿,2003年8月向省高级法院提交了《请求赔偿书》,2004年8月向省人大提交《对陕西省高级法院错误驳回我申请再审雁塔区法院侵权案和在申诉中无故将我打成腰椎间盘突出的申诉》中提出对打残我要求赔偿20.8万元。2005年6月向省高级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但省高级法院置之不理,不给任何法律文书。既不给赔偿,也不给驳回的裁定。现根据下列法律规定和你院司法解释,向你院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诉:要求陕西省高级法院赔偿我伤残损失22万余元,请予受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及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
2、《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3、《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4、《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接受我的申请,给与确认。
受害人:鲁东慧
2005年9月12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
陕西省高级法院:我叫鲁东慧, 女,44岁,在西安市审计局工作,家住西安市劳动南路145号。
我于2002年8月19日被陕西省高级法院的法警打的腰椎间盘突出,你高院将我打伤,却要求雁塔区法院给我看病,同时在我坚持你院不派人到医院,我不看病的情况下,你院派了一位年轻的女同志。从2003年3月开始至今,我就一直要求你院对打伤我一事给与赔偿,2003年8月向你院提交了《请求赔偿书》,2004年8月向省人大提交《对陕西省高级法院错误驳回我申请再审雁塔区法院侵权案和在申诉中无故将我打成腰椎间盘突出的申诉》中提出对打残我要求赔偿20.8万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及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
2、《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3、《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4、《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请省高院接受我的申请,给与确认。
受害人:鲁东慧
2005年6月24日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
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交的申请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上诉人、原告)鲁东慧,女,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西安市审计局干部,住市劳动南路145号。
被申诉人:(被上诉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法人代表苟世杰,院长。
申诉目的1:雁塔区法院制造黑材料剥夺一个母亲9年合法探视权,侮辱、诋毁一个母亲的名誉,离间母子感情,给受害人母子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故受害人鲁东慧要求雁塔区法院书面向受害人解释清楚,赔偿鲁东慧身心损害5万元,孩子3万元。
申诉目的2:雁塔区法院恶意抄作离婚中的探视权一案,披露他人隐私,利用他们自己制造的假案件,诋毁一个母亲的名誉,加深了母子感情的离间和他们身心的伤害,使得探视权一案书面上赢了,而实际上到现在为止都无法实现合法的探视权。故受害人鲁东慧要求雁塔区法院书面向受害人道歉,并赔偿受害人身心损害各5百元。
申诉人鲁东慧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西民二终字第456号判决不服,提出申诉请求。
判决书第五页第十三行“经审查,该院在鲁东慧前夫书写的撤诉材料上加盖部门公章的行为是不正确的,但此问题涉及法院管理制度的问题,对此,鲁东慧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申诉人认为,在所谓的撤诉材料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不仅仅是不正确,而是违法的。这份材料是这样说的“鲁东慧拒不抚养孩子,并拒付孩子抚养费,故经法院调解:鲁东慧不尽抚养义务,故以后不得探视孩子。我同意以上调解结果,同意撤诉!”。这份材料不仅剥夺了一个母亲对自己亲生儿子的探视权,而且侮辱、诋毁了一个母亲的名誉,破坏母子感情,伪造调解事实之后,才由申诉人前夫提出:“同意撤诉!”。这是一般的撤诉材料吗?只仅仅是不正确就能掩人耳目的吗?难道法院的管理制度有问题,老百姓就应当承担身心的迫害吗?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民法院应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捍卫者,难道法院因管理有问题就可以践踏国家法律了吗?《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申诉人鲁东慧要求雁塔区法院做出书面解释,赔偿母子身心所造成的伤害,是有法可依的,理应予以支持。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要求鲁东慧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判决书第五页第二行说:“法律文书内容也为涉及到鲁东慧的个人隐私”。难道原告与前夫是那一年相识,怎样相识,是生男孩还是女孩,又是那一年离婚不是个人信息吗?至于雁塔区法院判决书中所述的孩子的父亲是在孩子的母亲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他才抚养孩子的。请问是鲁东慧是不愿抚养孩子还是被剥夺了抚养孩子,孩子的父亲为什么能这样说呢?不正是雁塔区法院制造的这期假案子使他误认得吗!雁塔区法院将他们强加在孩子父亲头上的错误认识大肆抄作,公知于西安晚报,不仅诋毁鲁东慧名誉,阻止鲁东慧对孩子的探视,而且加深孩子对母亲的仇视,更进一步使孩子误认为母亲不要他,不抚养他。加深了母子身心的伤害,《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雁塔区法院利用他们捏造的事实惑纵邹先德诋毁、诽谤陷害鲁东慧,并将这种诽谤陷害之词公知于全市人民,更进一步加深了对鲁东慧和其孩子身心的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鲁东慧要求书面道歉赔偿损失是有法可依的。
判决书倒数第五行“故原判正确,应于维持”的结论,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对于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未见其引用任何法律依据来证明中院的观点是正确的,一审的判决是正确的。而一审的判决书即(2002)碑民初字第330号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二行所引用的法律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与其判决正好相反。对孩子伤害的请求赔偿倒数第三行认为孩子的父亲未主张权利不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孩子是鲁东慧的亲生子。鲁东慧要求对孩子伤害的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法律应于以支持。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对孩子的伤害赔偿却只字不提。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920元,由鲁东慧承担。对于这样两份显失公正的判决,鲁东慧提出强烈的抗议,特申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司法公正。
申诉人:鲁东慧
2002年5月28日
向省高级法院提交的申请再审
再申诉人:(申诉人、上诉人、原告)鲁东慧,女,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市劳动南路145号。联系电话13871916581 , (办):7326049,邮编:710003 ,地址:西安市青年路79号西安市审计局鲁东慧收
再被申诉人:(被申诉人、被上诉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法人代表苟世杰,院长。联系电话:5214886,邮编:710061,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329号。
再申诉目的1:雁塔区法院制造黑材料剥夺一个母亲9年合法探视权,侮辱、诋毁一个母亲的名誉,离间母子感情,给受害人母子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故受害人鲁东慧要求雁塔区法院书面向受害人解释清楚,赔偿鲁东慧身心损害5万元,孩子3万元。
再申诉目的2:雁塔区法院恶意抄作离婚中的探视权一案,披露他人隐私,利用他们自己制造的假案件,诋毁一个母亲的名誉,加深了母子感情的离间和他们身心的伤害,使得探视权一案书面上赢了,而实际上到现在为止都无法实现合法的探视权。故受害人鲁东慧要求雁塔区法院书面向受害人道歉,并赔偿受害人身心损害各5百元。
再申诉人鲁东慧对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西民申字第28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不服,特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申诉的请求。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西民二终字第456号同出一辙,也难怪他们怎么会自己否认自己哪,错了也不认错,看你老百姓有多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不顾事实故意武断唯一引用的法律规定认为我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不能再审。而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同样故意武断唯一引用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我们再看看一审的判决,唯一引用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而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是怎么说的哪?“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其判决正好相反。对我孩子的伤害赔偿仍旧只字不提,而我是缴了钱的,对我和孩子的伤害是在一个诉状中,为何不敢提哪?如果在二审中遗忘了,那么在《驳回通知书》中为何仍旧不提哪?只有在一审判决中提到,对孩子伤害赔偿请求认为孩子父亲没有主张不于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孩子是鲁东慧的亲生子。鲁东慧要求对孩子伤害的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法律应于以支持。
《驳回通知书》第1页倒数第一行说:“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后又主动提出撤诉,在撤诉状上,盖有雁塔法院的公章” 却没有说明为什么主动提出撤诉?为什么要在撤诉状上侮辱、诋毁申诉人,为什么要在撤诉状上剥夺一个母亲对自己年幼孩子的探视权?为什么要在撤诉状上离间他们母子的感情?为什么要在撤诉状上伪造调解事实?接着《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又说:“雁塔法院加盖公章的行为是错误的,你若对此不服,可通过有关途径加以解决”再审诉人表示强烈的抗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鲁东慧在《申诉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只字不答,而且依就坚持他们自己的错误判决,这份盖有雁塔法院公章的所谓撤诉状是这样说的:“鲁东慧拒不抚养孩子,并拒付孩子抚养费,故经法院调解:鲁东慧不尽抚养义务,故以后不得探视孩子。我同意以上调解结果,同意撤诉!”。对于这样一份侮辱鲁东慧,剥夺鲁东慧对自己亲生孩子的探视权,伪造调解事实,离间鲁东慧与自己亲生孩子感情地盖有法院公章的材料,鲁东慧能服吗?法院提出“若对此不服,可通过有关途径加以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鲁东慧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法律依据在哪里?而事实是在鲁东慧得知这份材料之后,鲁东慧首先向雁塔区法院写了材料要求回答,而雁塔区法院却态度蛮横,置之不理,鲁东慧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鲁东慧起诉了雁塔区法院,要求雁塔区法院赔偿身心损害是有法可以的。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民法院应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捍卫者,难道法院因管理有问题就可以践踏国家法律了吗?再申诉人鲁东慧要求雁塔区法院作出书面解释,赔偿母子身心所造成的伤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理应予以支持。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第二页第七行“该判决书只是如实地记录了你个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并未涉及你的个人隐私,西安晚报登载的文章,也是叙述了你的个人情况,因此雁塔区法院……不构成对你名誉侵权。我个人的一些基本情况是不是我个人的私事?我有权利不告知他人,更何况披露我个人的信息目的是为了诬陷、诋毁我,在全市人民和我孩子心目中降低我的人格和社会评价。因为在雁塔区判决书中和西安晚报上有:孩子的父亲认为当初离婚时,是在孩子的母亲不愿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他才抚养孩子的话。对于雁塔区(2001)雁民初字第1133号判决书我们没有提出意见,是因为我们对判决的结果没有意见,至于事实本身判决书虽然错误百出但那是我和邹之间的私事,我们不愿意追究,至于邹认为是我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他才抚养孩子的,他是怎样产生这样想法的哪?不正是雁塔区法院制造的这期假案子使他误认得吗!雁塔区法院将他们强加在孩子父亲头上的错误认识大肆抄作,公知于西安晚报,不仅诋毁鲁东慧名誉,阻止鲁东慧对孩子的探视,而且加深孩子对母亲的仇视,更进一步使孩子误认为母亲不要他,不抚养他。加深了母子身心的伤害,《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雁塔区法院利用他们捏造的事实惑纵邹先德诋毁、诽谤陷害鲁东慧,并将这种诽谤陷害之词公知于全市人民,更进一步加深了对鲁东慧和其孩子身心的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鲁东慧要求书面道歉赔偿损失是有法可依的。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再阻挠、刁难鲁东慧起诉、上诉、申诉。一审的判决与引用的法律规定正好相反;而上诉法官不仅一再阻挠鲁东慧对自己的辩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而且判决书说“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在申诉中鲁东慧被剥夺了辩护的权利,而且《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为我申请再审不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真是可笑。一、二审和再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390元,由鲁东慧承担。对于这样三份有错不纠,坚持错误,显失公正的判决,鲁东慧提出强烈的抗议,特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司法公正。
再申诉人:鲁东慧
2002年5月28日
起 诉 书
案由:由于法院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给我和我的孩子造成精神损害
原告:鲁东慧 住址:西安市劳动南路145号 联系电话:4252082 7334134 邮编:710003 地址:西安市青年路79号西安市审计局鲁东慧收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地址:西安市翠华路329号,邮编:联系电话:5214886
诉讼请求目的:
事件1要求雁塔区人民法院书面向我和我的孩子道歉,并且赔偿我和我的孩子精神损害各5百元。
事件2要求雁塔区法院向我书面解释清楚,同时对造成我和我孩子身心的伤害给予赔偿。赔偿我5万元,孩子3万元。
事实与理由1:
2001年6月根据新的婚姻法,我第二次到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合法的探视权。感谢雁塔区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使我获得了合法探视权。可没想到的是雁塔区人民法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离婚探视权案提供给了西安晚报社,西安晚报社于8月30日诛之于西安晚报社会新闻版。这侵犯了一个未成年孩子的隐私,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诋毁了我的名誉。
事实与理由2:
由于以上事件的发生,我找了孩子的父亲(邹先德),邹先德拿出盖有雁塔区人民法院公章的材料,材料是1993年11月25日出据的,这份材料我从未见过,自从1991年我与邹离婚,直到2001年我上诉雁塔区法院要求探视权之间我从未到过法院,也从未接到过法院的任何通知。而材料声称:93年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而我拒绝抚养,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邹与我调解无效,我不尽抚养义务,故不允许我探视孩子。邹先德也正是从1993年底开始不让我探视孩子的,孩子从此开始对我的感情冷漠,我给他的衣物他拒绝接受,尤其冬天他穿的是那样的单薄,使我和他身心遭受极大的损害,请法院明察。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鲁东慧
2001年11月30日